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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人注意!超标电动车均属机动车!出事后果严重!

2015-10-23 华西都市报 古蔺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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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华西都市报)

随着城市的发展,电动车已经成为街头最常见的交通工具,但是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一些电动车不遵守交通规则,超载,超速;而很多电动车一族也并未意识到自己在骑行中是否违法,更没意识到违法后的严重性!

生活中我们需要了解电动车吗?答案是肯定的,大家跟着小编做做下面几个简单的题就知道自己有没有必要了解了!

1、你是电动车一族吗?

◎是/不是

2、你身边的亲朋好友中有电动车一族吗?

◎有/没有

3、你或你身边的朋友有因电动车出过交通事故吗?

(注:这里的交通事故指涉事双方)

◎有/没有

4、你认为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

◎非机动车/机动车

5、你能准确判断一辆电动车是什么类型吗?

◎非机动车/机动车

6、涉电动车交通事故,你清楚如何处理吗?

◎清楚/不清楚

看了以上问题,你是否对电马儿更充满疑惑了呢?不管你骑不骑电动车,看了这条微信,相信你一定会从中获益!(提醒:好内容记得分享给你的好伙伴,如果你觉得这条微信对你或身边的朋友有益,就赶紧分享给他们吧!

【数据:电马儿肇事 一年夺命199人】

据不完全统计,成都市到2014年已有超过500万辆电动自行车。四川省的电动车拥有量超过1200多万辆。

成都交警通报,2013年电马儿肇事多达9789起,199人丧命。

在涉及电动车事故中,负次责、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责的驾驶员,占所有死者数的51.8%造成事故理赔过程中获得的赔付款大打折扣。看到这些数字,你还会飞叉叉地在路上上演“生死时速”吗?

交警介绍,电动自行车普遍超重和超速,在事故中常伴随闯红灯、逆向行驶、侵走机动车道、违法载人、随意变线等交通违法。

【注意:超标电马儿肇事鉴定均属机动车】

案例一:2013年3月,四川岳池县人郑XX驾驶电动两轮车追尾一辆电三轮,导致驾驶员死亡。事后,郑XX的车被鉴定为超重和超速,属于机动摩托车,他要承担刑事责任被刑拘。

案例二:2013年7月25日,13岁少年卓X骑电动两轮自行车时撞倒一名70多岁的过路老人,老人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卓X所骑电马儿属机动车。因被撞老人未按规定横过道路,卓明承担事故一半责任。

据成都市交管局事故民警统计,大部分事故中电动自行车有超标情况,一旦进行司法鉴定,都属于机动车。

综上:很多驾驶者都认为自己驾驶的电瓶车是非机动车,驾驶者多无证驾驶未上牌的机动车,自身缺乏相应的专业驾驶技能,车辆又超标、超重,遇到情况易发惨剧。

【电动车出致死交通事故 后果不堪设想】

大家可以想象,如果电瓶车驾驶者出了致命事故,司法鉴定为机动车,而又属于无证驾驶,后果会有多严重,或许生活就会从此改变!!!!!

骑着超标电动车出交通事故,在定责和理赔时都会吃亏。事故处民警介绍,以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为例,成都城镇居民死亡赔付标准大约为42万,其中11万为交强险,另外30万左右需事故责任方承担。

“如果驾驶非机动车,在理赔时定责会有所倾向。但超标车被司法鉴定为机动车后,驾驶人没有摩托车驾照,会被认定为无证驾驶,其责任程度会上升,交强险部分的赔付也无法享受到。”

此外,驾驶摩托或汽车会购买保险,但超标电动自行车一般没有保险,“一旦出事,个人权益会受到很大伤害。”电动车协会建议,对电动车应该实施强制保险。这样可以让电动自行车在遇到事故时,赔偿难度和处理难度大大降低。

【你应该知道的司法鉴定依据】

那么,电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依据的标准究竟如何?详看大图↓↓↓


【警惕:电动自行车最常见的6类违法】

骑着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成都行驶的市民们,今后该注意些什么呢?↓↓↓

①超速

②违法载人

③违反交通信号

④侵走机动车道

⑤过路口时不按规定推行

⑥没有依法上户

这些交通违法行为之所以频繁出现,和骑行时较随意有关,请电马儿一族,一定要警惕以上违法行为。


【古蔺公安】交警紧急提示

广大消费者:

2015年3月11日,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和保监会四川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根据《通告》:2015年6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禁止销售超标电动车。2015年8月31日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超标电动车办理入户手续,并负责查处违法上道行驶的超标电动车。

尽管有明文规定超标电动车禁止销售,但近期我县城区部分不法商家仍然大量销售,极大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对此,公安交警将联合有关部门对超标电动车进行集中整治,凡是不能入户的电动车,一律依法暂扣并强制报废。消费者购车前,可先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途径查询拟购车辆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能否入户上道行驶。对于已经购买的超标电动车,消费者可按规定向销售商或生产企业要求退换货。因退还货产生的纠纷,可通过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消费者协会调解等途径解决。

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5年10月20日



何为超标电动车: 凡是在没电时不能通过人力脚踏驱动行驶的两轮、三轮车电动车,均为超标电动车。超标电动车就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的电动车。如今电动车速度大都可达每小时35公里左右,这是生产商为了迎合消费者喜欢快的心理而生产的,有一定的安全隐患,重量更是如此,生产商为了让车能跑远,采用加大电池来助跑,现在有20A、26A的特大电池,如是48V充一次电可行驶60-80公里。综合前面说的这些,超标车就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的车,也就是时速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超过40公斤就算超标车。


(图片来源于网络)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图片来源于网络)

小贴士:超标电动车的危害

(一)车辆无法上牌发证。由于“超标车”未列入国家机动车辆《产品公告》目录,车管部门无法给予注册登记和上牌,因而这部分车辆只能成为无牌无证的“黑车”,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隐患。

(二)影响道路交通秩序。驾驶“超标车”的人员中,绝大部分没有驾驶证,这部分人交通安全法律知识比较缺乏,时常闯红灯、随意变更车道、横穿道路、突然调头或猛拐,以及违规载人、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秩序和城市形象。由于“超标车”无牌无证,交通管理监控系统就算捕捉到,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控和处罚,所以部分“超标车”驾驶员肆无忌惮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甚至肇事逃逸。

(三)影响社会的稳定。超标“助力车、电动车”无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事故后,很多都无力赔偿高昂的抢救费和医疗费,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按现行赔付标准难予赔偿,受害人得不到赔偿。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结合全省实际,现就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5年4月1日起,凡在省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企业,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和主要技术参数等必备要件,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社会公告。
二、从2015年6月1日起,凡未纳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省内生产企业不得组织生产。
三、从2015年6月1日起,凡不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在全省销售。
四、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从2015年6月1日起,新购电动自行车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前,可凭合法的购车发票、电动自行车合格证通行。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禁止上道路行驶。
五、在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2015年6月1日前购买的所有电动自行车和6月1日(含6月1日)后购买的纳入我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工作。从2015年9月1日起,所有未纳入我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六、消费者因购买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的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无法办理车辆登记的,有权依法要求销售商更换或退货。
消费者因退(换)货发生纠纷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违法改装和违法载人、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通行。
八、电动自行车因毁损无法继续使用、已交报废回收公司报废或者灭失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应当携带身份证明和电动自行车牌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九、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送交具有回收处置资质的企业规范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十、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销售者、驾驶人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经信、工商、质监、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严禁上道路行驶。


特此通告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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